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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08-10-27 20:20:11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激励我院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根据《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赣财教[2007]97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积极要求上进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合格者。

(二)必备条件

1、综合排名在班级前三名,获得2007-2008学年度“优秀三好学生”,或连续获“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大四连续三年,大三连续两年)。

2、高年级(大三、大四)的同学英语必须通过四级(或以上)和计算机二级(此条07级除外);

3、担任各级学生干部,为学校、学院或班级作出贡献,或参加一定的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4、参加校级或校级以上的科技创新(如“挑战杯”、“创业大赛”、“三小”、“力学竞赛”、“数学建模”、“大学生英语口语竞赛”、“航模大赛”等)并获奖励的学生优先考虑;

二、国家奖学金的申报

1、由于时间紧急,学生将个人的申报材料必须在291000之前交到各年级辅导员处,逾期责任自负。相关表格可下载文章后面的附件。

2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择优上报学校。学工办审议后将推荐名单在全院公示,接受师生的监督和检查。

3、材料学院本次国家奖学金名额为6名,名额分配方案初步定为:071名;063名;052名。

4、已经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同学不再参与此次评定;

5、同学对此办法如有异议,可向辅导员或学工办反映。

 

 

 

 

本办法解释权归材料学院学工办

 

 

 

 

点击下载浏览该文件20081027201945711

材料学院学工办

                                                                                     2008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