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鼓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自立自强,积极进取,励志成才,根据《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赣财教【2007】95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评定实施办法。
一、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一)必备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08-09学年在册贫困生。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07-08学年综合测评前十名(含第十名),且无不及格课程。
(二)参考条件
1、担任各级学生干部,为学校、学院或班级作出贡献的学生优先考虑。
2、参加校级或校级以上的科技创新(如“挑战杯”、“创业大赛”、“三小”、“力学竞赛”、“数学建模”、“大学生英语口语竞赛”、“航模大赛”等)并获奖励的学生优先考虑。
二、励志奖学金的申报
1、由于时间紧急,符合条件的学生都可将个人的申报材料交给班长,班长汇总后必须在11月5日17:00之前交到各年级辅导员处(有班主任的班级须由班主任签字),逾期责任自负。相关表格可下载文章后面的附件。
2、材料学院本次励志奖学金名额为67名,名额分配方案初步定为:07级24名;06级23名;05级20名。
3、励志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择优上报学校。学工办审议后将推荐名单在全院公示,接受师生的监督和检查。
4、励志奖学金不能连续获得。
5、同一学年富士康、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三奖项只能获得其中一项。
6、同学对此办法如有异议,可向辅导员或学工办反映。
本办法解释权归材料学院学工办
材料学院学工办
2008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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