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航空大学 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加强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 [2008] 196 号)、《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赣教发 [2016] 3 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 164 号) 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 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市区) 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外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以当地管理办法为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含第二学上学位) (以下简称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 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大学生资助中心主要工作职责
(一) 在学校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全面负责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二) 指导学院做好贷款学生的信息采集工作,并对全校助学贷款信息进行汇总和审核,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学校账户的管理使用和数据维护:
(三) 负责协同财务处、各学院核准处理学生助学贷款到账、入账等工作;
(四) 负责组织开展全校贷款学生的贷款知识培训、诚信教育工作;
(五) 负责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联系协同,做好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指导等工作,提高学生贷款履约率。
第六条 各学院主要工作职责
(一) 负责本院学生的贷款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让学生充分知晓此政策;
(二) 负责本院学生的贷款信息 ( 回执单、受理证明)等材料的收集、汇总和上报:
(三) 负责本院学生的贷款到账信息核对;
(四) 负责本院学生的申请材料初审、毕业生还款确认及诚信教育工作,督促贷款学生按合同约定还款。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国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 信用: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 学籍:录取我校的全日制本科生 (含第二学士学位)、全日制研究生。
(四) 户籍: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贷款人户籍均在本地县(市、区);
(五) 家庭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八条 共同借款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与借款学生的关系: 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的父母;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如借款人是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结清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二) 年龄: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其年龄原则上在 25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续贷时,如未更换共司借款人,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四章申请贷款流程与发放
第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通常贷款受理时间为每年 7月初—9月底。学生入学前,携带相应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县 (市、区) 的资助管理部门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条 申请贷款程序及所需材料
江西省九江、景德镇、萍乡、鹰潭、上饶、吉安6个地市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由当地农商银行受理;江西省其他地市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受理。
(一) 国开行首贷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
1.网上申请。(1) 登陆网址 https: //sls.cdb.com.cn/注册并填写个人及共同借款人基本信息,提交贷款申请,打印《申请表》 并签字; (2) 通过预申请的学生,打印《申请表》签字后,按系统提示上传申 贷材料: (3) 未通过预申请的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申办生源地助学贷款,可按实际情况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作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依据申办贷款。
2.现场确认。首贷学生须和共同借款人一同前往当地资助中心办理手续,所需材料如下: (1) 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 (2) 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原件或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3)《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未通过预申请的同学还要携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原件。
(二) 国开行续贷流程及所需材料
1.网上申请。(1) 借款学生登录系统更新个人及共同借款人相关信息,提出续贷申请,按提示填写续贷声明,打印《申请表》并签字; (2) 借款学生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续贷手续。须携带办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原件。(如共同借款人变更,变更后的共同借款人须一同前往) (3) 学生持《受理证明》 前往高校报到,高校工作人员录入电子回执。
2.现场确认。续贷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持相关材料到原资助中心办理。所需材料如下: (1) 办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部分地区还需复印件);(2)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原件。
目前除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其他县 (市、区)续贷可选择远程受理。
(1) 远程办理的学生需自备电脑及安装支付宝 APP 的智能手机。
(2) 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更新个人及共同借款人相关信息,通过手机验证后,进入申请页面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
(3) 提交申请后,系统会提示选择“线上签订合同'或“县级资助中心现场签订合同”,如果选择“线上签订合同”,需点击同意《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续贷远程受理协议书》,并确认合同信息后,通过支付宝手机 APP 扫码学生在线系统弹出的二维码进行身份认证操作,认证成功后,返回学生在线系统确认认证结果,完成在线申请办理。
(4) 远程续贷申请经县级资助中心审查通过后,将会向学生发送回执验证短信,收到短信后,学生可以登录学生在线系统下载打印受理证明。
其他具体事宜请详询户籍所在地县级资助中心。
(三) 农商银行首贷由请流程及所需材料
1. 网上申请。(1) 首次申请需学生携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农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 (2) 线上申请。登录江西·农商银行电子渠道客户端(指“e百福” APP、“百福快贷”微信小程序、“赣服通”支付宝小程序),进入“贷款专区”,点击“百福助学贷”,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2.现场确认。首贷学生须和共同借款人一同前往当地教育局资助中心进行现场确认,所需材料如下: (1) 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 (2) 户口本原件: (3)录取通知书;(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由教体局窗口提供纸质表,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签名并按手印。
3.签订合同。(1) 首次贷款申请。经办银行完成贷款审批后,系统将发送短信提醒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分别登录江西·农商银行电子渠道客户端,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电子借款合同》。 (2) 续贷。经办银行完成贷款审批后,系统将发送短信提醒借款学生登录江西·农商银行电子渠道客户端,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电子借款合同》。注:如为续贷且首次线上签约,需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均登录江西·农商银行电子渠道客户端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电子借款合同》。
4.确认回执。
( 四) 农商银行续贷流程
续贷学生登录 e 百福 app,点击“百福助学贷款”,进入贷款申请页面,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当地资助中心线上审核后,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分别登录 e 百福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一条 回执单报送
秋季开学时,借款学生携《受理证明》 或《确认函》(以下统称回执单) 在学校通知的规定时间内,交至所在学院。学院登记汇总后统一提交校大学生资助中心,以便大学生资助中心及时录入电子回执。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
学生回执通过审核后,国家开发银行、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将贷款发放至学校的指定帐户或借款学生的个人帐户。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 国家开发银行承办的省 (市、区)。贷款资金只有小部分划转至学校指定账户后,经借款学生签字确认,校计财处将此部分贷款划转至学生校内绑定的银行卡中,其余的贷款在学生的贷款的支付宝帐号或对应的银行卡上,由学生自行缴纳学费。
(2) 农商银行承办的市、区。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学生个人的农商银行卡中,由学生自行缴纳学费。(3) 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发放方式请咨询当地的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本科生最高贷款额度为每人每学年 12000 元,研究生最高贷款额度为每人每学年 16000 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按学制加 15 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 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十五条 毕业后5 年期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 60 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 60 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标准为准。
第六章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考入我校的省外学生,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学生的贷款贴息由江西省财政承担。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因继续攻读学位,或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及时向县级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书面证明。审核通过后可继续享受贴息和还本宽限期。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 5% 确定。考人我校的省外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学生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江西省各负担 50%,其中江西省负担部分,由江西省财政和我校各负担 50%。
第七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毕业前,各学院应组织开展相关诚信教育,告知学生诚信履约,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应主动归还国家助学贷款。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同时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严重违约者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其它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 (大学生资助中心) 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从 2023 年9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