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航空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关于对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本科学生给予退学处理的公告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以及《南昌航空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校教字〔2017〕87号)第四十条第六款的规定: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给予退学处理。
经学院审核、学院第十三次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对符合应予退学情形的张强等3名学生(具体名单见附件)作退学处理,并报送学校教务处。
由于以下学生难于联系,无法直接送达,特予公告。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学院反馈,反馈电话0791-86453205,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名单
南昌航空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4年11月29日
责任编辑:袁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