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细则
为规范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工作,根据《南昌航空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校学字〔2021〕66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助对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纪律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已解除)。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主体资格
1.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申请学生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应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排名原则上不超出前30%)。评定学年至少获校三等及以上奖学金,且必修课程无不及格、补考、重修记录。
4.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要求,以评定学年的排名为主,达到条件就可申报。其他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可作为参考指标。
5.如某项荣誉(励志)已作为前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业绩材料使用,本次评定不能重复使用。
6.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名额分配
根据学校资助中心分配的名额,在全院范围内进行统筹。具体分配原则如下:
1.剩余名额平均分配给二、三、四年级,分配到各年级的名额按专业进行统筹。(班级没有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条件的学生,名额划归到同年级同专业;同年级同专业没有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条件的学生,名额划归到同年级;同年级没有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条件的学生,则名额划归到本学院。)
2.同等条件下,可兼顾班级平衡。
四、评选程序
1.班级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班主任为组长。以班级为单位,对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条件的同学进行推荐。
2.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对班级推荐人选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提交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选。
3.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候选人进行评选,并将结果向学院教职工、学生公示。
4.公示结束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5.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若参评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学院只为该生评定三档国家助学金(农村脱贫家庭学生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学生除外)。
五、领导组织
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院长担任组长,学院领导、学工办主任、系部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学工办主任兼任领导小组秘书。
六、其它
本办法的未尽事项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1年11月1日